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
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摘录)
财税字[1994]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四、一般纳税人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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