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函(2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据了解,最近一些地方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上不尽规范,资金被挪用和挤占现象比较突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此项基金的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和地方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此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该项基金的管理,并监督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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