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该实施细则分总则、收退与缴库、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实施。
该实施细则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工程项目(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工业建筑4元秤方米、民用建筑4.6元秤方米的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预缴墙改基金。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等法定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由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计征收墙改基金,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据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力、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并在工程完工前(抹灰前)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并附墙改基金收缴凭证、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建筑工程材料预算四项材料。由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其使用新墙材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后,按照规定和使用新墙材比例退还墙改基金。而对于使用实心黏土砖超过规定范围的则不予退还基金。
该实施细则规定,对墙改基金的管理实行各级墙改办独立核算,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引进、新建、扩建及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贴息;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调研、检查、执法活动经费;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支出;代征手续费;经自治区政府、财政厅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前四项开支总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该实施细则还对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应用试点工程的条件,及申请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补贴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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