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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7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2003年第7号),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此,如何正确认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法律地位,加强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保证墙材革新工作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墙材专项基金是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
墙材专项基金原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200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明确规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从2000年9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标志着墙材专项基金正式成为法律规范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9条规定:“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第186号)第9条规定:“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显然,墙材专项基金属经国务院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是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其上位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缴纳墙材专项基金是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
从根本上说,依法征收墙材专项基金,是组织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的法定工作,不属行政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5条明确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墙材专项基金时,均实行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墙改办公室缴纳,并以省级政府令的形式加以规定下来,同时明确对不缴纳墙材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和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些省级政府的规章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8项条件中的第8项规定。这表明,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墙材专项基金,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不存在搭车收费的问题。换句话说,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缴纳墙材专项基金则不具备法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定义的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墙材专项基金核退亟需法律规范
核退墙材专项基金是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做好墙材专项基金的核退,必须依法设定行政审批。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基金核退,就没有规范的核退条件、程序、标准,就不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围绕墙材专项基金核退建立并实行了属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或资质证制度,其中认定制度多以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资质证多以省级政府令为依据,但认定或申办资质的条件、程序及核退基金的标准参差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部门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临时行政许可,期限只有—年。因此,解决墙材专项基金核退的法律规范问题,必须抓紧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制定出台促进墙材革新发展(包括墙材专项基金核退和“禁实勺的国务院令:二:是在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可依法在省级政府令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利于统——规范设定墙材专项基金核退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否则,一旦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失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或资质证就会自动取消,每年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墙材专项基金就无法办理核退,不仅使政府陷于失信于民的被动地位,导致墙材专项基金预算收入不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而且损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引发行政纠纷和行政诉讼,造成行政败诉和行政赔偿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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